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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征求《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函
2025-01-115


·财办会〔2025〕1号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,深圳市财政局,财政部各地监管局,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,各会计师事务所,有关单位:

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监督管理,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,财政部、中国证监会对《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》(财会〔2020〕11号)进行了修订,研究起草了《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。现印发你们,请组织征求意见,并于2025年2月2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和中国证监会会计司,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。

联系方式: 

财政部会计司 

通讯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 

联系电话:010-68553012

电子邮箱:linyifan@mof.gov.cn

中国证监会会计司 

通讯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100033

联系电话:010-88061001

电子邮箱:kjypg@csrc.gov.cn


附件:1.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

2.《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修订说明


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

2025年1月7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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